水權人須知的量水設備自治條例
(108 年 7 月 24 日公布施行)
「申請地下水權登記者,應於取水地點自行裝置量水設備,並提出量水設備證明文件。未裝置量水設備之既有地下水水權,申請水權展限、移轉或變更登記者,亦同。」
水利法第39條 效果甚微 地下水位逐漸下降
桃園市沿海四區 被中央列為 地下水管制區
訂定自治條例加強 地下水管理
「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,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與實用水量,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。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,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。」
數據概況 工業用水暨其他用水水權人
由未知變成已知
由手動抄寫變成自動傳輸
落實水資源管理
(同一水權人、各別水權登記年引用水量合併計算)
請選擇:
法令規定
一般情況
政府補助
安裝水表
一口4吋井含水表、電表、傳輸設備、施工費至少需要新台幣12萬元
今年限量60口井免費安裝(含安裝費、設備費、傳輸費)
有電子水表者免費加裝無線傳輸,傳輸費用約新台幣10~20元/月 (108年度免費)
水表認證
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、TAF認證、主管機關認可
政府幫你找合適的設備
用水量填報
每個月須到線上平台手動填報
安裝無線傳輸設備自動填報
水權申請延展
逾期申請將罰款(管制區逾期將直接註銷水權)
提醒申請展延
「以機械動力抽汲地下水者,應以水表作為量水設備。但抽水馬達具獨立電表者,得以獨立電表替代量水設備,申請時應檢附抽水馬達規格樣式與電表電號,及其電水比換算資料。」
拆表截管
智慧平台介面建置
地下水管理智慧平台預覽圖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