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7月24日通過『桃園市地下水水權裝置量水設備自治條例』
1.根據桃園市地下水水權裝置量水設備自治條例 第4條
水權人在申請地下水權登記、展限、移轉、變更之前,應加裝量水設備
2.根據桃園市地下水水權裝置量水設備自治條例 第5條
用水標的為工業用水及其他用途且年引用量大於10萬噸水權人,應加裝電子式水表、無線傳輸設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