廠商須知

108年7月24日通過『桃園市地下水水權裝置量水設備自治條例』

 

1.根據桃園市地下水水權裝置量水設備自治條例 第4條

水權人在申請地下水權登記展限移轉變更之前,應加裝量水設備

 

2.根據桃園市地下水水權裝置量水設備自治條例 第5條

用水標的為工業用水及其他用途且年引用量大於10萬噸水權人,應加裝電子式水表、無線傳輸設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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